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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赵留文(一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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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7 22: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辑

记录改革

改革开放新视界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发展社会主义经济

2004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作了修改,加强了对私人财产和个人利益的保护。修改前的宪法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合法财产,但未列举生产资料。而随着私营、股份制等经济形式的发展,除劳动收入以外,人们还可以拥有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并获取收益。这次修改不再采用列举的方法,而是直接规定保护范围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包括了公民所有的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和利益,既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如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投资收益、无形资产等,这就扩大了保护范围。而且,宪法还明确提出“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里对私有财产权利的承认和尊重,大大提高了私有财产权的地位。
修改后的宪法对私有财产和个人利益的保护,还体现在明确了征收征用的三个条件:第一,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第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第三,必须予以补偿。这三个条件就是要约束政府的行为,防止政府借口征收侵犯个人财产和利益。现实的情况是,不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征用时有发生。在法律上,“公共利”是有严格界定的,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旧城改造、商品房开发不是社会公共利益。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把这些项目也作为社会公共利益,把土地使用权征收后再出让给企业,这是和宪法原则相抵触的。这种征收征用,维护的不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是部分企业的商业利益或者个别官员的个人利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降低了政府威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的不安定。修改后宪法将有力地制约这种现象,维护征收征用中的私有财产和群众利益。

保护私有财产符合人民群众长远利益

有人担心私有财产权地位的提高将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并进而担心公有制将受到挑战。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保护私有财产、维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存在内在的统一性。作为法治国家,我国通过完善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长期稳定、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以及社会文明程度的普遍提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持续发展,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
首先,从概念上讲,保护私有财产和维护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因为并非只有公共财产才是社会财富,私有财产也是社会财富。今天,个人活动已经离不开社会,个人的生产、消费就是社会大机器运转的一部分。我们应树立社会财富观念,既重视国有财产的增值,也重视社会财富的增长。个人积累财富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也是在为社会积累财富。正如亚当·斯密所说:“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促进了全社会的福利。”特别是在生产高度社会化的今天,出现了股份制、合作制和混合所有制等新的企业组织形式,资本股份化、证券化,出现了财富公众化和社会化的趋势,非公有企业的发展壮大,实际上也是公众财富增强的过程。同时,公有制实现形式正在多样化,股份制等混合经济的发展,是公有制发展壮大的新形式,而混合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民间资本的发展。
其次,从静态的角度看,非公有制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经超过1000万家,其中大部分是非公有制企业。它们创造了全国一半以上的GDP,上缴税收达到 43%,创造了出口量的60%,提供了城镇25%的就业岗位,并且成为新增就业特别是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渠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保护私有财产,就是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而且,企业的良好发展必然带动一方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越发达,上缴税收越多,国家财政支出能力就越强,政府就能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这也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
此外,从动态的角度看,加强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对发展社会经济、维护公共利益是必要的。人民是创造财富的主体,创造财富需要良好的环境。只有为合法的私有财产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才能坚定非公有经济长期发展的信心,才能形成高效运作的市场竞争环境,才能为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提供持久的动力。“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的有力保护,人们对自身财产权的实现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就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业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就会出现隐瞒财富、转移财富、挥霍财富而不敢进行长期投资的怪现象,甚至出现所有权依附于行政权并产生权力资本的畸形形态,进而导致社会的腐败。现在,私有财产权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使得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具有持续性和可预见性,就能够形成持久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个人投资、经营和积累,激发其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与能动性.从而大大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增进和效率提高,增加了公共利益。

        既保护私有财产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当前,处理好保护私有财产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消除以公共利益为名侵占私人权益和私人财产现象。例如,强迫私人企业捐款修造路桥和学校等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再如,一些地方政府先以国家和公共利益为名,用低价征收农民的土地,再以低价转让给私人企业,导致政府通过似乎合法的途径,将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私人利益转送给了经商的私人;或者按市场价格转主给各类企业,从中获取价差,这也是损害了农民私有利益。因政府投资导致的土地价格上涨而形成的价差收入,可以通过土地征收收入或土地交易税收归财政。试图通过补偿不足的土地征收差价来扩充财政收入和显示政绩,是严重损害私人财产和私人权益的不正确的政绩观,必须改变。
二是纠正国有企业改制中侵吞全民公共财产、损害公共利益的倾向。现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一些地方在企业改制或转制中,未经公开招标,就将国有资产低价卖给该企业的主要管理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公共利益受损,直接损害了广大职工群众的就业、福利和生活质量。因此,如果确要将某些国有企业股份大量出售给私人,则需经过同级立法机构的讨论或公开行政听证。同时,狠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制,实行引咎辞职制度,从产权关系的委托-代理源头上和关节点上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奖重罚机制,制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维护私人财产和权益与维护公共财产和权益,都需要确立民族财产和民族权益及国际竞争理念。在经济全球化和混合经济的时代,一国的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往往是作为一个国家的民族财产和民族利益融合在一起的,以一国共同的民族财产和民族利益的面貌呈现于世界上。因而,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组织,无论私人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事业单位还是政府部门,当从事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投资等经济活动时,维护私人财产和权益,一般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就是维护民族财产和权益;同样,维护社会公共财产和权益,通常有利于维护私人财产和权益,也就是维护民族财产和权益。我国私人企业和国有企业应对国外企业倾销指控,我国政府支持私人企业和国有企业反对倾销等,便是如此。
四是注重私人财产和权益与公共财产和权益协调上的调节,实行市场调节、国家调节和伦理调节并举。私人的财产利益同公共的财产和利益时常会发生矛盾甚至冲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协调私人财产和利益与公共财产利益之间的关系时,一方面,应尽可能地发挥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等市场调节手段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家应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加以自觉调节;同时,还应强调伦理或道德调节,倡导人们自觉遵纪守法,在不违背诚信、集体规范和社会公德的基础上追求私人财产和权益。因为再完善的制度约束和市场机制,也有缝隙或不足之处,人们一旦失去必要的道德约束,便容易侵犯他人或社会利益。

原载《质量与市场》2005年1-2期合刊

发表于 2025-2-18 10: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并学习~
发表于 2025-2-18 10: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作,问候老赵。
发表于 2025-2-18 20: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约束和法律制约相结合。
发表于 2025-2-18 21: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佳作,问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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