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记录改革
改革开放新视界
企业社会责任与法人治理结构
当前,中国已经有相当部分的企业实现了原始积累,正朝着规范化公司的目标迈进。企业对于社会所产生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企业的行为给社会环境带来更深层次影响。
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有两类:第一类是基础责任。就是立足于企业本身的良性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创造出更多的财富,是企业的基本责任。第二类责任是在第一类基础责任的基础上所连带产生的外部性责任。企业在承担基础责任的过程中,必然产生外部性问题,对社会产生好的或者坏的影响作用。最直观的例子是环境污染。这就是企业要承担的第二类社会责任。
企业有效地承担起应当承担的责任,需要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具备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政府能够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制度规则。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能根据环境的具体情况,作出符合公司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原则和公司长远整体利益的科学决策,形成实现社会责任分担的微观基础。在这样的基础上,政府才可能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制定相应的规则和制度,以企业的利益为纽带,引导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回顾我们的经济发展过程,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相应体现出不同的特点。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的法人治理机构可以认为是不存在的。企业只是政府的一个分支延伸机构。政企一体,企业承担了许许多多本来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要负责职工的生老病死、住房、子女就学等,形成了企业办社会的现象。与此同时,企业反而没有承担起基础的社会责任,将企业发展的责任放在政府的身上,致使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低下,社会支撑能力薄弱,对于社会责任的承担只能在低水平上进行维持。
从20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以来,政企分开,国有企业与政府行政逐渐分离的同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出现了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者,竭尽所能采取各种手段从企业中谋取自身的利益,导致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员工、债权银行等利益受到极大侵害。这样的治理结构对社会责任的损害是,一方面企业尽可能地推卸掉应当承担的社会基础责任,大量发生逃税、造假账、通过证券市场圈钱、侵吞国有资产等行为,企业效益下滑,众多企业无法正常运营、大量职工下岗失业。另一方面企业短期行为,大肆污染环境,无节制地使用不可再生资源。政府各项调控措施失效,出台何种政策,企业管理人员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90年代末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国有企业调整改制,公司治理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正在形成股东权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股东权益逐渐得到尊重,企业的社会基础责任在强化,有定数量的企业完成了原始积累,进入规范化的发展,更加重视长远发展,愿意承担社会责任。但法人治理结构仍然存在内部监控机制缺乏、董事会与经理权限划分不明确等问题。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企业逃避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大量的违规案,频频发生的矿并事故等,表明企业小股东、雇员、社区等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仍没有得到足够的保障,法人治理结构仍待完善。
如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呢?大前提依然是深化体制改革,实现体制创新。具体来说,应该着重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第一,加快国有产权管理和运行体系的改革,明确国有产权分级委托的责任体系和相应的激励机制。十六大已提出了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基本框架和原则,为深化国有产权制度改革打开了空间。在具体推进这项改革中,一方面要强调对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国有产权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本级人大报告资产或资产运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成为纯粹的控股公司,不直接事商品或劳务经营活动,在法人地位上控股公司与所控股企业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与此同时,国有资本应逐步从竞争领域有序退出,鼓励民营经济进入,从而改善现有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使企业焕发生机。
第二,明确宪法对公民个人产权的保护,落实宪法已明确的理念。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普遍的产权存在形式是“人格化”产权,这是社会形成良好信用关系乃至普通认同的基础,也是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重要标志。对个人产权的保护使个人产权能够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获得相应的地位,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三,制定和完善有关个人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有一系列相关法律对财产权利、责任以及遭受侵害后的诉讼、法律适用等内容的明确和具体规定。对于与宪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完善的要修改完善。特别是应尽快理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逐步形成较为完备的民法典,成为调节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
完成上述改革措施后,将形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良性修正机构,从而企业能够逐渐发展壮大,承担起企业的基础责任。政府的各项制度规则才能够真正发挥效用,才能够通过宏观调控和管理使企业承担起对社会的外部性责任。所以说,企业社会责任和法人治理结构结合的关键点在于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而实施的重点在于产权制度的改革。
原载《质量与市场》2005年1-2期合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