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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 曹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获刑十一年 案发后,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曹某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被害人刘某某趴在汽车前机盖的情况下,仍然驾车持续加速,并在途中甩动汽车,意图将刘某某甩下车,最终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刘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某明知刘某某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爬上汽车前机盖,处于高度危险之中,极有可能发生死亡后果仍然驾车高速行驶,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曹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曹某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过,法院指出,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曹某某驾车离开时殴打并未进行,刘某某是否会进一步对曹某某实施侵害尚处于未知状态,不存在现实危险性,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事故本身虽属意外,但综合考虑,刘某某的死亡并非意外事件。案发前,刘某某手持尖刀对曹某某进行威胁,并多次对曹某某拳打脚踢,在曹某某因恐惧欲启动车辆逃离时,爬上汽车前机盖,主动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之中,刘某某对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上述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25年3月2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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