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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手工程是为了帮滕某的忙 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书披露,滕某与曹某晶还曾有过结为亲家的想法。另外,判决书还提到,曹某晶插手工程,主要是为了让滕某明白,这是在帮滕某的忙。 判决书披露了相关细节。在向家坝工程中,2012年上半年,时任某某公司副总经理兼向家坝施工局局长李某建得知向家坝工程对外招标。 为了顺利中标,李某建建议某某公司总经理周某华找关系争取中标,周某华请时任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学帮忙。杨某学知道滕某与曹某晶关系密切,便请滕某出面帮忙。 滕某同意并给曹某晶打了招呼,曹某晶答应帮忙。通过曹某晶的帮助,某某公司顺利中标,周某华承诺给予滕某等人好处费。 在乌东德水电站系列工程中,2012年下半年,三峡集团乌东德水电站四个项目对外招标,某某公司为顺利中标,周某华与刘某云专程赴京请滕某出面找曹某晶帮忙。 于是,滕某同意并给曹某晶打了招呼,曹某晶答应帮忙。后在曹某晶的帮助下,某某公司中标乌东德水电站揽机平台以上边坡治理工程、乌东德水电站左岸地下电站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乌东德水电站泄洪洞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合同金额总计32.35941181亿元。 判决书提到,滕某、陈某光、郭某北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2023)鄂9006刑初1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滕某、陈某光、郭某北提出上诉。 其中,原判认为,滕某收受11557.6545万元,其中6757.6545万元既遂,4800万元未遂。滕某获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 滕某上诉的观点是:其收取的费用应认定为中介费,不应认定为受贿款,其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即使构成犯罪,其系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其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对此法院认为,曹某晶证实杨某学找其帮忙时,其提示可以找滕某,最终就是让滕某明白其主要是为了帮滕某的忙。滕某是可以通过感情或利益对曹某晶施加一定影响的人。 正因为曹某晶帮忙,无论招投标时评标结果如何,相关公司均能顺利中标,滕某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滕某一审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二审认为不构成犯罪,且没有退缴违法所得。 对于滕某,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院还提到,一审综合考虑滕某涉案金额、主犯地位、坦白认罪等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00万元,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并无不当。 上海中联(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龙长期从事职务犯罪辩护。邢龙认为,滕某作为乒乓球前世界冠军,其身份具有一定特殊性,且并非工程项目中的职业中介。但滕某利用与曹某晶的密切关系,通过曹某晶的职权为投标人谋取中标结果,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中介范畴。 邢龙认为,滕某本质上是利用曹某晶的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是典型的一把手“身边人”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腐败案件,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记者:佟西中 编辑:孙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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