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马某某、苗某二人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确立恋爱关系后一年的时间里共同生活,有共同组建家庭的意愿,在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相互依赖,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共同生活状态,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 结合二人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确认马某某限制苗某社交、监控其行踪与通讯,侮辱苗某人格、贬损苗某价值,对苗某实施情感操纵,应认定为虐待行为。且该精神虐待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残忍性,最终致苗某精神崩溃,服药自杀身亡,已达到情节恶劣程度。马某某对苗某长时间、持续性的情感操纵、情绪发泄等精神虐待行为与苗某自杀身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构成虐待罪。 案件办理过程中,马某某辩解自己并无虐待行为,苗某的死亡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辩护律师亦作无罪辩护。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多次向被告人释法说理,被告人最终准确认知法律规定并反思自身行为,当庭认罪认罚,认罪服法。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将精神虐待、经济控制等隐性暴力纳入惩治范围,将行为人通过长期辱骂、贬损、情感操纵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最终导致被害人自杀等行为认定为虐待罪,表明检察机关对家暴犯罪的认定已覆盖到虽然行为更为隐蔽、但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的无形暴力。” 侯亚辉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