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多年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房主将高铁公司起诉至法院 张女士家人说,2022年,经过他们多年反映,相关部门曾到他们家实地察看,口头提出了动拆方案,但没有谈标准,具体细节也没有提,此后又不了了之。 “目前,高铁线附近还有几户居民没有拆迁安置,我们家距高铁线最近,其他几户稍远一些。” 张女士说,2014年1月1日施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角、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 15 米。 《铁路与民用建筑退让要求》第四十一条规定: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另外,我国1988年颁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规定,按照设计要求,铁路两侧 30米内严禁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和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也就是说在高铁30米之内是禁止新建居民住宅的,但如果先有的居民住宅,后建设的高铁,高铁就可以无视规定,不考虑距离,肆意在居民区修建吗?” 无奈之下,今年3月,张女士和家人将哈大高铁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了大连市金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他们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赔偿与合理解决。 庭审期间,铁路方面称房屋未拆与其无关,法院建议将当地政府列为第二被告 2023年8月8日,该案在金州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哈大高铁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根据原铁道部与辽宁省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以及辽宁省政府2012年10月10日出具的《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承诺做好哈大客运专线相关征迁工作的函》,哈大客运专线30米以内已有的居民住宅改造、迁出或改变使用功能由辽宁省政府负责。
本案中,张女士家的房屋依法属于被拆迁的范围,正常情况下征拆应该已经完成。至于张女士家一直未被拆迁的原因,铁路方面不清楚。但可以确定的是,张女士家房屋未被拆迁的原因与铁路方面无关。张女士所谓房屋存在的墙体裂缝、房瓦脱落问题均系未按时拆迁所遗留的问题,与铁路方面无关。 “因为铁路方面说拆迁与他们无关,法院建议我们将当地政府列为第二被告,等待第二次开庭。” 张女士说,对于即将开始的第二次庭审,她和家人希望法院公平、公正审理,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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